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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凭证的填制㈠填制要求 ⒈记录要真实: ①原始凭证的填制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的实际情况直接填制(由经办人填制,不是财会人员填制)。原始凭证上所填写的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和有关数据都要真实可靠。 ②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必须合法,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的要求,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不得列入原始凭证。 ⒉内容要完整 ①原始凭证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和省略,必须符合手续完备的要求,经办业务的有关部门和人员要认真审查,签名盖章。项目填列不全的原始凭证,不能作为经济业务的合法证明,也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和附件。 ②凡是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付款人不能自己证明自己已付出的款项。 ③自制的原始凭证,应有经办人员和经办单位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除某些特殊的外来原始凭证如火车票、汽车票外,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应视为无效凭证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签章。 ④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银行的汇出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⒊手续要完备 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的人员签名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从外部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盖章。 ⒋书写要清楚、规范 原始凭证的各项内容必须详尽地填写齐全,不得遗漏,而且凭证填写的手续必须完备,符合内部牵制原则。 ⒌编号要连续 各种凭证都必须连续编号,以备查核。如果原始凭证已预先印好编号,在写坏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不得撕毁。 ⒍不得涂改、刮擦、挖补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刮擦或挖补。原始凭证有错误时,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公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⒎填制要及时 原始凭证应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传递给有关业务部门和会计部门,以便及时办理后续业务,进行会计审核和记账。 (二)原始凭证填制的具体要求 1.各种凭证的书写要用蓝黑墨水(套写可用蓝色圆珠笔),文字要简要,字迹要清楚,易于辨认: 2.不得使用未经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 3.对阿拉伯数字要逐个书写清楚,不得连写; (三) 主要填写金额,日期 1.汉字大小写数字的书写规范 (1)小写金额的填写。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货币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货币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元”字。 所有以元为单位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应写“00”,或者符号“—”; 有角无分,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2)大写金额用汉字书写: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等,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不得任意编造简化字。 (3)大写金额数字满拾元而不足贰拾元的,应在“拾”字前加写“壹”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①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409.50,应写成人民币壹仟肆佰零玖元伍角 ②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③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1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④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为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⑤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⑥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期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⑦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汇票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千万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5)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和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2.金额填写分为小写和大写 (1)小写分为无金额线和有金额线二种 ①无金额线填写 如:¥50,000.00元 ②有金额线填写
(2)大写分为无金额位和有金额位二种 ①无金额位: 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正(整) ②有金额位:
有金额位的金额大写时,需要在最高金额前的金额中填写“×”,最低金额位后的金额位中填写“零” 3.日期的填写 日期填写有小写和大写 (1)小写日期: 如:①2008年3月25日 ②2008年1月10日 则:大写日期 ①贰零零捌年叁月贰拾伍日 ②贰零零捌年零壹月零壹拾日 练习题: 2008年1月10日 2008年10月19日 (四)日期大写适用于“票据”填写 票据有:支票,本票,汇票 1.支票的填写: ①日期:一定要中文大写,且符合规范 ②用途:
借 款 单 2007年8月09日
(提示:这个借款单据即为下面将要提到的记账做基础,作为记账的原始凭证。) (五)发票填制方法 1.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2.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如果是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的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以及其税务登记号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内容: ②购销双方纳税人地址、电话; 3.增值税发票的编码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有10位代码,这10位代码是按什么含义组合的?如:3300044140。 三、原始凭证的审核 为了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发挥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财会部门对各种原始凭证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正确性和及时性。 1.真实性:审核原始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 2.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凭证传递和审核程序,是否有贪污腐化等行为。 3.合理性:审核原始凭证所记录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是否符合有关的计划、预算等。 4.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
5.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 6.及时性:审查是否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及时填制有关原始凭证。 (一)具体审核内容: 1.审核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发票要素包括:开票单位发票章、抬头、开票日期、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型号、大小写(是否一致)、开票人、税务监制章等。 2.开票单位盖章必须为发票专用章;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压到税务监制章,如两章有重合不予报销;发票上的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名称必须与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相符。 3.若为地税代开发票必须加盖税务局章。 4.对于经营范围与报销内容可能不相符的发票需附开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如“XX贸易公司”开具广告费用发票,则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要有该项内容。 5.发票内容不能太笼统,如食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附有盖有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除外) 反面例子:要素填写不全,章不清晰 (二)审核结果的处理: 1.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2.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善、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3.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不予以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税 非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基本税率25%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税。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从原来的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延长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同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原来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提高至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还规定,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小微企业可在申报时直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需经税务机关事先审核认定。 在江西省地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按照现有的办理程序,在申报时享受优惠。具体纳税事宜还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中国境内所得,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畜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畜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际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非居民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节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收税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的确定 销售货物收入 、劳务收入 、转让财产收入 、股息、红利、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的收入 、其他收入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获得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4、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不征收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收税收入 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 三、扣除项目 成本: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成本以及其他耗费。 费用: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例1某企业2009年应付符合合理性标准的职工工资300万元,实际为本企业雇员支付工资300万元、奖金40万元、地区补贴20万元、基本社会保险10万元,当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是多少? 工资总额=300+40+20=36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360×14%=50.4万元 工会费用扣除限额=360×2%=7.2万元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360×2.5%=9万元 3、社会保险费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4)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例2:某公司2009年度“财务费用”账户中利息,包括以年利率8%向银行借入的9个月期的生产用300万元贷款的借款利息;也包括10.5万元的向非金融企业借入的与银行同期的生产周转用100万元资金的借款利息。该公司2009年度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银行利息=300×8%÷12×9=18万元 非银行利息=100×8%÷12×9=6万元 合计扣除利息18+6=24万元 5、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法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例3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该企业可在所得税前列支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 业务招待费60%:30×60%=18万元 扣除限额=400×5‰=20万元 税前可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为18万元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4某企业2009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元,广告费24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则2009年可在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宣传费合计是多少? 业务招待费扣除60%,即30×60%=18万元 扣除限额=2000×5‰=10万元 因此只能扣1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 实际发生320万元 因此可扣300万元 合计10+300=310万元 7、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群众团体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例5:某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50万元,其当年公益性捐赠可税前扣除多少? 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50万元,因此可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为36万元。 例6企业按照政府统一会计政策计算出利润总额300万元,当年直接给受灾灾民发放慰问金10万元,通过政府机关对受灾地区捐赠30万元,当年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额是多少? 直接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300×12%=36万元﹥30万元,可全部扣除。 四、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性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五、亏损弥补 税法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7;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假设该企业一直执行5年亏损弥补规定,则计算该企业7年间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单位:万元) 答:应纳企业所得税=40×25%=10万元 04年到08年弥补03年的亏损100,五年期满还差10万没弥补,则不再弥补。05年亏损20万,可用五年(06-10年)弥补,但06-08年所有利润都已经弥补了03年的,不再弥补,09年弥补了05年亏损20万,还剩40万利润 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例8:假定某企业为居民企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500万元; (2)销售成本1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 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实际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会计利润总额=(2500+70)-(1100+670+480+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扣除限额2500*15%=375万元,在会计利润中扣除了450万元,多扣75万元,因此应调增所得额。 (3)业务招待费扣除额15*60%=9万元,扣除限额为2500*5‰=12.5元,会计利润中扣除了15万元,所以应该调增所得额6万元。 (4)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70*12%=20.4,在会计利润中扣除了30万元,所以应调增所得额9.6万元。 (5)税收滞纳金不得扣除。应调增所得额6万元。 (6)“三费”扣除限额为150*(2%+14%+2.5%)=27.75,会计利润中扣除了3+29=32万元,多扣4.25万元,应调增所得额4.25万元 (7)应纳所得额=170+75+6+9.6+6+4.25=270.85万元 (8)应纳所得税=270.85*25%=67.71万元 江西师大金彤内部教案 严禁抄袭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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